
2018年11月29日,被告人陈某受陶某指使,与聂某从俄罗斯乘坐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。二人提取行李后,陈某未携带行李先行通关,聂某则将装有303根高鼻羚羊角的四件行李箱交予王某。王某利用郭某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,绕过海关监管运输行李,最终被海关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涉案高鼻羚羊角价值达606万元,陈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。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,担任陈某一审阶段辩护人。
二、辩护策略:精准把握从犯定位与宽严相济政策本案辩护聚焦“罪责刑相适应”核心,围绕从犯认定、认罪认罚从宽、程序合理性审查适用三大维度展开:
(一)从犯认定:作用最小化与主观恶性轻微的双重证成
陈某系受陶某雇佣参与走私,全程听命于雇主,走私费用由陶某承担,与王某、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不同,其仅提供体力劳动,可替代性高;且在赃款分配中所得最少。更关键的是,陈某对涉案物品的珍贵性及违法性认知存在显著局限,其基于既往“背货”经验,仅认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,主观上无主动逃避监管或牟利的故意,属于《刑法》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,故量刑应较主犯更轻。
展开剩余53%(二)认罪认罚:初犯偶犯的从宽幅度最大化
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无翻供或隐瞒情节,符合《刑法》关于坦白的规定,可从轻处罚;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认可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,根据两高三部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对初犯、偶犯且人身危险性低的被告人,应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更大从宽幅度。本案中,陈某无前科劣迹,社会危害性小,具备充分从宽基础。
(三)程序合理性: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与审慎处理
辩护人在证据梳理中注意到,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:部分证人提及存在内部举报线索但无证据印证,先期机检证据因覆盖灭失;陈某非主动预谋走私,系受命运输,且海关未调查最终收货人身份,结合陶某关于“货物被扣则赔钱”的供述,不排除侦查机关以“数量引诱”方式促使走私规模扩大的可能。尽管无直接证据,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,对此类合理怀疑应在量刑时予以审慎考量,体现司法谦抑。
三、辩护成效与社会价值经辩护团队充分论证,法院最终采纳了“从犯认定”“认罪认罚从宽”等核心观点,对陈某依法减轻处罚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:其一,为类似共同犯罪中“受雇型、体力型”边缘参与者的从犯认定提供了实务范例,避免“唯结果论”的量刑偏差;其二,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在轻微从犯中的精准适用,凸显“该宽则宽”的刑事政策温度;其三,提示司法机关在重大涉野生动物犯罪中需注重程序合法性审查,防范特情引诱等程序瑕疵对实体公正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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